学校在建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273

一、为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管理是指对在建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满足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综合调控。

三、学校对工程管理的工作,由学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总负责,分管校领导具体抓,日常工作由学校后勤管理处领导下的现场管理办公室实施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委托的监理公司具体负责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

四、为确保工程的各项工作有序有效的实施,要求施工、监理、审计各单位应结合本工程类型、特征安排各岗位专业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职能相符的资质、能力和工作(经历)经验。资质证件要经建设单位验证、送存复印件,并要接受建设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对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人员各单位要自行调配,否则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撤换。

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要严格值守,突出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对各道

工序、施工前要详细查看图纸,了解相关规范,做到心中有数;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要保证相关人员出勤率,加强现场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落实整改效果;完成后要进行严格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进行整改,不得擅自处理。

六、施工单位在下道工序施工前如果发现(如图纸设计缺陷、设计与招标清单不符等)问题要提前提出,提出时间的前提、要以不影响本道工序施工及工程的工期为准。提出的问题要拟订出解决方案、并书面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拿出可行性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七、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要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体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有效的开展工作。要具备在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对发现三次不能胜任其职能的管理人员,建议该单位进行撤换。

八、正确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如有新版,按新版执行)表格。各种表格资料的填写要规范,编号统一,填报及时,内容真实全面、本人签字、盖章齐全,不得代签。

九、本工程的暂估价材料和甲控材料在采购前,施工单位除提供相应资料外,还要提供样品送甲方并封存,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购买。本工程甲供材料如涉及细部尺寸、数据等施工单位要书面提前提供,并经监理审定后转送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本工程的专业工程分包另行协商。

十、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在使用前的20天(非常规使用材料40天)把相关的资料(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报请跟踪审计单位、甲方审核、确认,经认可后封存样品方可组织采购。并报送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供销合同等)进行审核,经监理工程师进一步的确认后方可进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进场材料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十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通过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十二、严格遵循省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规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施工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十三、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取样、送检必须在监理见证人员见证下按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方不得单方自行办理。

十四、监理工程师的联系单、通知单、指令单要求整改、回复的必须按通知要求时限落实完成整改并及时书面回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回复监理工程师的函件。

十五、工程施工中所有出现的质量缺陷,均不得自行掩盖,施工单位应主动申报处理方案;构成质量事故的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责任、处理方案、处理效果、责任人的追究等)。

十六、工程上的预埋、预留及隐蔽验收部位,施工单位在工作完成后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并书面申报监理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实体工程量凡与设计及清单工程量不相符的,隐蔽前必须对其工程量进行验收。验收成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及时办理签认手续,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十七、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在没有设计单位的书面变更及建设批准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上的任何变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可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建设单位或其它相关人提出,由项目部组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由监理单位对变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确认,由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工程造价变更概算。变更事宜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联系、安排,变更的设计方案要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的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监理工程师严格加强监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留存相关资料。

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发包人签证引起新增清单项目等,施工单位要在不影响工期前提下提前提出。其相应综合单价等单价;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议定后方可实施。需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及校领导签署审批。

十八、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施工方案。

十九、施工中严格按照旁站监理方案规定,对需要旁站的部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旁站人员,监理旁站人员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位,之后才能进行施工。

二十、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依据每月的25号为节点申报月计划,每周例会前一天申报周进度计划;计划中包括工期提前或滞后的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二十一、施工用电应符合规范及经审批的临时用电方案要求。必须有足以保证夜间施工的照明。

二十二、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二十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防火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标牌。

二十四、现场安全施工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有新的标准,执行新标准。

二十五、施工现场中的各个施工单位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订立安全施工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及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协调、检查。

二十六、违反本办法以上条款的每发现一项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理,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监理指令者进行2000元罚款。对情节严重造成质量隐患的向建设单位建议令其责任人退场。

二十七、每周例会施工方应汇报工程进度、存在的问题及工程隐患和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二十八、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需参加例会的相关人员应准时参加工地例会,若迟到罚款300元,无故缺席500元/每次。

二十九、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发现不按要求佩戴者罚款100元/每人次。

三十、对于不接受处罚、一周内不交罚款的,停止其施工项目工程验收及签字手续,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双倍扣除。

三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