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5   浏览次数:13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与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五条 学校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必须按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基建处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处按设计文件程序发放并归档。

  第六条 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的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会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纪委(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后勤管理处按有学校关规定办理。

  (三)单项变更造价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经分管校领导、基建、纪委(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之后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纪委(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调整,后勤管理处应及时交由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按第六条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批,之后由后勤管理处实施。

  第八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九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基建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造价或计价办法等。

  第十条 基建处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返工或其它须现场工程量计量的,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基建处现场代表现场计量并签名,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和现场监理及工程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翔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基建处现场代表各方签名。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现场代表。

  (三)工程签证的内容由基建处现场代表预签证。

  (四)依据合同能确定的单项签证造价调整,参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五)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单项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现场代表、审计处和监察处代表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洽商,明确签证涉及的造价调整数额或结算办法,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后勤管理处现场代表要在3天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后勤管理处一份并自留一份。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学校其他修缮、装修等工程变更和签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